添加時間:2024-04-19 08:54:00 閱讀次數:33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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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共分為五類,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
? ? ? ?警告是黨組織對違紀黨員提出的告誡,以促使其認識和改正錯誤。警告是最輕的一種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情節較輕、但必須給予黨紀處分的黨員。
? ? ? ?嚴重警告是一種重于警告的較輕黨紀處分,適用于違紀性質和情節比較重的黨員。
? ? ? ?撤銷黨內職務屬于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那些所犯錯誤性質、情節嚴重,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或某一個或幾個黨內職務的違紀黨員。
? ? ? ?留黨察看是僅次于開除黨籍的一種較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但尚未喪失共產黨員條件,不宜再擔任現任全部黨內職務的黨員。
開除黨籍是最重的黨紀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紀、已喪失共產黨員條件的黨員。
? ? ?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拔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也不得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或者進一步使用。其中,關于“一年內”“一年半內”的起算時間,是從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批準之日起計算。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影響和后果——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 ? ? ?對于在立案審查中因涉嫌違犯黨紀被免職的黨員,審查后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應當按照其原任職務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