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時間:2006-02-06 13:01:56 閱讀次數:4924次
一、疫情報告與監測管理
(一)疫情報告
流腦作為乙類法定報告傳染病,執行職務的醫護人員、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均為責任疫情報告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各類醫療機構均為責任報告單位。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時,遵循疫情報告屬地化管理原則,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程序、方法和時限報告。城市必須在6小時以內,農村必須在12小時以內進行報告。已經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要認真、及時做好網絡直報工作;尚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填寫傳染病報告卡,并及時報出。醫療機構還應負責流腦病例出院、轉診或死亡等轉歸情況的報告,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流腦病例轉歸的核實。
各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在同一學校、幼兒園、自然村寨、社區、建筑工地等集體單位3天內發生3例及以上流腦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時,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管理工作規范的要求報告。
(二)流行病學調查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應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要對所有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開展個案調查,內容包括基本情況、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測情況、流腦疫苗接種史等(見《預防接種工作規范》流腦疑似病例個案調查表)。
在轄區內出現首例流腦病例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對病人所在地的醫療機構開展病例搜索,必要時開展社區病例主動搜索。發生聚集性病例或在學校、集中用工場所中發生病例時,應對其接觸密切的人群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病例主動搜索等。同時還要了解人群疫苗接種、人口流動、人群發病以及居住環境等情況。
(三)實驗室監測
實驗室監測包括病原學監測、健康人群帶菌監測、免疫水平監測和耐藥監測等內容。進行檢測工作時應嚴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
1、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
(1)醫療機構內標本采集和檢測
醫療機構發現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時,無論是否使用抗生素治療,都要盡快采集病人腦脊液、血液、瘀點(斑)組織液標本,標本要盡可能在使用抗生素治療前采集。
腦脊液:采集1毫升腦脊液,進行涂片檢測、培養分離、抗原檢測。
血液:抽取病人全血4毫升,其中1毫升用于分離血清進行抗體測定,其余全血進行病原培養分離、核酸檢測。
瘀點(斑)組織液標本:選病人皮膚上的新鮮瘀點(斑),消毒后用針頭挑破,擠出組織液,涂片鏡檢。
開展檢測的醫療機構,分別采集2份腦脊液、血液標本,其中1份供自行進行檢測用,另1份送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不能進行上述檢測的醫療機構,只需采集1份標本,并立即報告或將標本送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因腦膜炎雙球菌比較脆弱,采集標本后,在運送樣品或培養物時,應保持樣品溫度處于20℃—36℃之間,但檢測抗體的血清標本應冷藏運送。
(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標本檢測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主動與醫療機構聯系,收集所有流腦病例和疑似病例的腦脊液、血液標本。對于病原檢測陰性的病例要采集恢復期血清;對首例流腦病例要采集其密切接觸者(預防性服藥前)咽拭子標本。
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立即(不超過48小時)將標本送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
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病例標本后,及時進行流腦病原檢測和血清抗體測定,將分離的菌株或培養陰性的標本及時送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收到分離的菌株或培養陰性的標本后,對菌株應及時完成復核鑒定;對培養陰性標本進行特異性核酸PCR檢測。菌株應及時送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國菌群監測和菌株復核鑒定工作。
對于部分具備上述檢測能力的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其人員、設備和技術達到條件,并經省或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認可,可從事相應的病原學和血清學檢測工作。已經檢測過的標本,報告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后,直接送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及時將檢測結果填入個案調查表,逐級上報至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將流行病學和實驗室監測數據庫上報至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報告程序按《全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監測方案》(另行下發)執行。
2、健康人群帶菌監測和免疫水平監測
各省應根據本地流行情況,至少設立3個流腦監測點,在流行季節前開展抗體水平和人群腦膜炎奈瑟菌帶菌檢測。
3、耐藥性監測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指定三級醫院和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耐藥性監測,指導治療和預防用藥。其他有條件的醫院也應開展此項工作。耐藥性監測結果統一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各省上報的標本開展相應的耐藥性監測,并同時向協和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北京大學人民醫院相關實驗室提供標本進行耐藥性監測平行實驗。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收集全國耐藥性監測結果,定期報衛生部。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疫情控制需要,向社會公布推薦使用的預防藥物目錄。
(四)預測與預警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結合歷年來流腦疫情、菌群分布、健康人群帶菌狀況和抗體水平監測結果等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對當地疫情進行預測和預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預測和預警的結果,及時組織實施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二、流腦疫苗免疫預防
(一)常規接種
1、已將A群流腦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省份,應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要求實施接種,提高疫苗接種率;未將A群流腦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但有流腦流行的省份,應爭取將其納入國家免疫規劃。
2、有C群流腦聚集性病例或暴發流行的省份以及流動人口集中的地區(特別是大城市),應推廣應用A+C群流腦疫苗。重點對學齡兒童和大型建筑工地外來務工人群等進行A+C群流腦疫苗預防接種。
有條件的省份要爭取將A+C群流腦疫苗納入國家免疫規劃。
各省應將流腦疫苗接種情況納入常規免疫接種率報告系統,按時上報,并開展流腦疫苗接種率調查。具體報告程序見《全國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監測方案》。
(二)疫苗使用原則
1、A群流腦疫苗:6~18月時接種第1、2劑,2劑次間隔時間不少于3個月;3歲時接種第3劑,與第2劑接種間隔時間不得少于1年;6歲時接種第4劑,與第3劑接種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年。
2、A+C群流腦疫苗
(1)接種對象為2歲以上的人群;
(2)已接種過1劑A群流腦疫苗者,接種A+C群流腦疫苗與接種A群流腦疫苗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3個月;
(3)已接種2劑或2劑以上A群流腦疫苗者,接種A+C群流腦疫苗與接種A群流腦疫苗最后1劑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1年;
(4)按以上原則接種A+C群流腦疫苗,3年內避免重復接種。
三、發生聚集性病例疫情處理
當出現以村、居委會、學校或其他集體為單位,7天內發現2例或2例以上流腦病例;或在1個鄉鎮14天內發現3例或3例以上流腦病例;或在1個縣1個月內發現5例或5例以上流腦病例疫情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主動監測
1、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立即開展主動監測和病例搜索工作,加強調查資料的分析。各級醫療機構對所發現不明原因的具有突然發熱、頭痛或/和瘀點瘀斑等癥狀和體征的病人,實行“零病例”和日報告制度。
2、對發生疫情的學校,會同教育部門實施晨檢制度,監測每位學生的健康狀況,了解缺課學生的健康狀況,并做好晨檢工作的登記和報告工作。
3、對發生疫情的建筑工地,要求用工單位設立務工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掌握本工地流動人員情況,指定專人負責務工人員健康狀況監測。
(二)密切接觸者管理
發生流腦流行時,對密切接觸者應進行醫學觀察至少7天(自最后接觸之日算起),并告知其盡量減少與他人接觸,一旦其出現突然寒戰、高熱、惡心、嘔吐、流涕、鼻塞、咽痛、全身疼痛、頭痛、瘀點瘀斑等癥狀和體征,要主動申報,并及時就診。此外,還應對密切接觸者采取預防性服藥措施,各地可以根據當地往年流腦細菌耐藥性的相關情況選擇預防服藥的種類,還可以參考衛生部網站上公布推薦使用的預防藥物目錄。
密切接觸者包括患者的看護人員、家庭成員,以及托兒所、幼兒園、學校里的同班者或處在同一工作、生活、學習環境中的人群。
(三)應急接種
1、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確定開展應急接種時,要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范》的要求組織實施。
2、應急接種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根據轄區人群免疫狀況和疫情流行病學特征,提出目標人群和接種范圍的建議,并提供技術指導。
3、合理選擇應急接種的疫苗。如果病人病原檢測結果為C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