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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衛醫[2005]79號
各省轄市、鞏義市、項城市、永城市、固始縣、鄧州市衛生局,省直各醫療機構:
為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規范執業行為,切實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使用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將違規執業醫療機構處罰事宜明確如下:
一、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 未經批準在登記的執業地點以外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使用通過買賣、轉讓、租借等非法手段獲取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三)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承包、承租醫療機構科室或者房屋并以該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
(四)未經衛生部和商務部批準,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并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項目的。
二、醫療機構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將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給非本醫療機構人員或者其他機構并以本醫療機構名義開展診療活動的;
(二)出賣、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三、醫療機構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取得醫師資格未經注冊人員、未經注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外國醫師或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四、醫療機構除急診和急救外,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情節輕微的,予以警告;超出登記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或者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范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或者給患者造成傷害的處以三千元罰款,并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五、醫療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六、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予以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承擔本單位的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醫院感染控制任務和責任區域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醫療器械進行消毒,或者對按照規定一次使用的醫療器具未予銷毀,再次使用的;
(六)在醫療救治過程中未按照規定保管醫學記錄資料的;
(七)故意泄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七、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并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醫療機構擅自采集血液用于臨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醫療、保健機構違反規定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醫療、保健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進行胎兒性別鑒定兩次以上的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相應的母嬰保健技術執業資格或者醫師執業證書。
十一、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十二、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未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和醫療風險的;
(二)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為患者提供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服務的;
(三)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和妥善保管病歷資料的;
(四)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記搶救工作病歷內容的;
(五)未按照規定封存、保管和啟封病歷資料和實物的;
(六)未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的;
(七)未制定有關醫療事故防范和處理預案的;
(八)未在規定時間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
(九)未按照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的;
(十)未按照規定進行尸檢和保存、處理尸體的。
十三、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一)承擔尸檢任務的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尸檢的;
(二)涂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
十四、醫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十五、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十六、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十七、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發證機關暫扣或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