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時間:2005-11-03 08:22:57 閱讀次數:4876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醫師考核工作,加強醫師執業管理,提高醫師隊伍素質,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考核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機構或組織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進行的考核。
第三條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其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醫師考核分為執業醫師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考核。考核類別分為:臨床、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口腔和公共衛生。
醫師考核應當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五條 醫師考核每年一次。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醫師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機構或組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或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考核工作。
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建立醫師考核組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省直管醫療機構注冊的醫師進行考核,其他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醫師,委托所在地省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考核。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師考核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河南省醫師協會,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負責醫師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醫師考核機構考核情況進行定期或隨機抽查。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考核機構醫師考核的程序、過程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并對考核機構的考核結果進行抽查核實。
第九條 考核機構負責醫師考核的實施、考核結果評定,并向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及醫師考核結果。
第十條 考核機構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衛生管理、醫學專業技術、醫療管理等相關人員組成。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和不斷完善醫師考核工作制度,保證考核工作規范進行。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考核實施前30日將受委托的考核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條 醫師考核包括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業務水平測評和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情況。
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組織負責,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考核前60日公告定期考核時間。
第十四條 各級各類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對在該機構注冊執業的醫師工作成績、職業道德進行評定,在《執業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
第十五條 考核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評定意見進行復核,并在《執業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復核意見;對參加考核的醫師進行業務水平測評形式可以包括以下一種或幾種:
(一)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的考試及對技術規范進行實際操作考試或考核;
(二)個人述職或個人業務水平總結,并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進行考核;
(三)省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它形式。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綜合對醫師評定意見及業務水平測評結論做出考核結果,在《醫師定期考核表》簽署意見,并于考核工作結束后20日內將醫師考核的結果報告被考核醫師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 醫師認為其與考核機構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考核客觀公正的,可以于考核前20日向為其指定考核機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重新指定考核機構的申請。理由正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同意。
第十八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將參加考核醫師在考核周期內的獎懲情況報告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向考核機構提供參加考核醫師在考核周期內的行政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在考核周期內,醫師的執業地點或執業范圍發生變更的,醫師應當參加現執業機構所在地的考核。同時提交原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該醫師依法執業的證明材料,考核機構將此證明材料作為判定考核結果的依據之一。
第四章 考核結果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即為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醫師在考核期間通過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專業社會團體組織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成績合格或通過晉升上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考試,視其該考核周期中業務水平合格,可只考核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 如對考核結果有異議,被考核醫師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20日內,可以向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考核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認為理由正當,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O日內安排其他考核機構重新考核,重新考核僅限一次。
第二十三條 考核不合格的醫師,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并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直至培訓、考核合格后,重新取得執業證方可繼續執業。
第二十四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一)在三級以上醫療事故中承擔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
(三)未經所在單位或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在注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跨執業類別、執業范圍進行執業活動的;
(五)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六)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核結果的;
(七)在醫療服務活動中接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紅包”、物品;接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八)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九)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威脅或侮辱、誹謗、誣陷考核人員的;
(十一)在考核中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二)未完成規定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的;
(十三)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相關行政處罰的。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注冊地點在該機構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通報批評、暫緩校驗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對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年以上的考核資格,并對主管人員或負責人員予以黨紀、政紀處分。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指導、檢查和監督的,或在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考核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年度考核成績優異的醫師,以及年度考核工作組織好的考核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通報表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水平包括醫師掌握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應用本專業的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基本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辦法所稱工作成績是指醫師執業過程中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一定階段內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況。
本辦法所稱職業道德包括醫師執業中堅持救死扶傷,以病人為中心,及其思想品德、醫患關系、醫德醫風、依法執業狀況。
本辦法所稱接受繼續教育培訓包括醫師在考核年度接受繼續醫學教育(中醫藥繼續教育)和規范化培訓的情況。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