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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政法發[2004]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近年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衛生部對衛生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衛生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清理,并經國務院審定、公布。現將清理結果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決定取消衛生行政許可項目23項,改變管理方式3項。
(一)2002年11月1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2]24號)公布取消衛生行政審批項目8項,分別為:
1、醫療機構購置醫用氧艙項目審批;
2、醫學實驗動物合格證的核發;
3、醫學實驗動物環境設施合格證的核發;
4、醫學實驗動物技術人員崗位合格證的核發;
5、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證發放的審批;
6、化妝品生產人員健康證發放的審批;
7、京內部屬單位零星基建審批;
8、部屬(管)單位售房審批。
(二)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公布取消衛生行政審批項目9項、改變管理方式的衛生行政審批項目3項,分別為:
1、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審批;
2、輻照食品新品種審批;
3、衛生用品審批;
4、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審批;
5、醫用氧艙制造單位資格審查;
6、強化食品審批;
7、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質量合格證核發;
8、遠程醫學教育網絡資格認定;
9、特殊營養食品審批。
改變管理方式的3項衛生行政審批項目分別為:
1、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認定;
2、衛生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資質認定;
3、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與艾滋病確認實驗室核準。
(三)2004年5月19日,《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公布取消衛生行政審批項目6項,分別為:
1、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衛生許可;
2、消毒服務機構衛生許可;
3、消毒服務機構的消毒服務人員資格認定;
4、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單位衛生許可;
5、放射性同位素購置核準;
6、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核發。
二、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決定對以下法律、行政法規以外的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項目予以保留并設定行政許可:
(一)護士執業許可;
(二)外籍醫師在華短期執業許可;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四)生產消毒劑、消毒器械衛生許可;
(五)醫療機構設置人類精子庫審批;
(六)醫療機構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許可;
(七)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八)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衛生許可;
(九)人體血液、組織器官進出口審批;
(十)設立造血干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和骨髓移植醫院審批。
三、其他由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衛生行政許可項目,依法繼續實施。
特此通知。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